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对各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85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简称8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行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学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为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学会的分支机构,以前统称为“分会”,现在统一称为“专业委员会”。正式的全称是:“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指本学会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业务范围划分设立,在本学会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本专业学科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推广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下设学组、专业组;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与专业委员会有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的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引领学科发展,为本学科领域科技工作者提供平台和服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中医药学术繁荣;鼓励学术创新,培养优秀人才,推动中医药的传承发展。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组织全区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继教项目等,按规定报学会备案。
第九条 为了加强党对专业委员会的全面领导,专业委员会设党的工作小组(组员3-5任),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督导全体委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加强学术诚信和行业自律。党的工作小组接受学会党支部对党建工作的指导,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党课教育材料,收集专业委员会党建活动资料。
第二章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能独立开展区内学术活动。原则上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重复。
2.已形成覆盖全区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会员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
3.有规范的专业委员会名称。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1名学术带头人提议,3名以上附议,共同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XX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报告,说明该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拟任本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2.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学会《成立专业委员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学会办公室。
3.经学会理事会秘书处初审,征求学会党组织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
4.完成上述审批流程后,新的专业委员会的筹建工作由学会组织该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及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与换届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6人,主任委员可聘工作秘书1人;专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发展规模确定,一般在60-80人左右,较大学科原则上控制在120人以内。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热爱中医药事业,为本学会会员。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从事本专业医教研工作5年以上,其学术成就或业务能力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为副高以上,中级职称必须是业绩突出者。
5.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与学会活动(缺席两年,自动取消委员资格)。
6.医德良好,团结协作精神强,甘于奉献,经所在单位推荐。
7.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是区内本专业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有较强的行政组织和社会协调能力。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
1.专业委员会换届由学会发文,并对全体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2.专业委员会要在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学会提出换届申请,同时提交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历次学术活动情况。
3.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组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日常工作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聘任。
4.每届专业委员会换届,委员更新的比例应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专业委员会。50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不少于1/3。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学会负责人推荐,并征求学会党组织同意。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学会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只能在1个专业委员会任职,副主任委员任职不能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的任期为一届。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学会批准。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区性的学术活动。
2.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科技咨询等工作。
3.负责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委员、党员的组织建设及管理。
4.制定本届专业委员会本届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报学会备案。
5.制定本学科(专业)技术标准等规范。
6.总结通报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建立专业委员会学术档案,编写专业委员会活动大事记。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会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会对各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事会对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进行监督。接受上级管理机关对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二) 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三) 拒不服从学会管理;
(四) 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五)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六) 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撤销程序的启动:学会秘书处依据专业委员会存在的问题起草专业委员会撤销建议书,征得学会党组织的意见后,经常务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理事会于2026年9月10 线上会议审核通过,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